问题 | 七岁男童命丧苏州一烂尾楼 |
释义 | 中新江苏网8月20日电一个7岁的小男孩在和同伴玩耍时,不慎从一栋烂尾楼中摔下不治身亡。伤心父母把烂尾楼的所有者苏州职业大学以及烂尾楼租用单位苏州一木材市场告上法院。近日,苏州虎丘区法院判决木材市场承担30%的责任赔偿约4万元,高校不担责任。 今年刚满7岁的周强(化名)几年前随父母来苏州。今年4月29日,学校“五·一”放假,周强和几个小朋友一同外出玩耍,并跑到了离家300多米远的木材市场。就在他们嘻笑追赶时,周强不慎从2楼摔了下去。同行的小朋友见状,急忙去找周的父亲救人。后虽经医院抢救,但周因为“重度颅脑外伤多器官损伤”,于5月13日身亡。 事后,周的父母了解到木材市场所在场地的产权属于苏州职业大学,他们认为,该建筑物属于未完工的工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有关单位却没有做好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该对该起事故负责。于是,他们把职大和木材市场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医药、死亡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约21.6万元。 法院认为,木材市场租借高校空置场地,应对租借场地约定区域面积范围内负有管理职能,尤其对防范儿童进入玩耍更应尽相应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木材市场疏于管理,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瑕疵。高校租借校园空置场地给木材市场,从合同成立时,场地的管理职能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己移转到木材市场,故高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周的父母有未尽监护责任的过错,其责任大于木材市场。 一、学校宾馆等公共场所出现流浪动物咬伤人谁赔偿 公共场所出现流浪动物咬伤人谁赔偿,要弄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知道的是公共场所例如学校、宾馆、商场等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作为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学生提供安全保障,如果因为公证场所管理者的过错导致人员受伤,此时应该由公共场所经营者承担责任。 不过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被流浪动物咬伤的人如果自身也存在过错,比如追打动物等,存在过错就不能说要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了。 举个例子,小区内流浪狗伤人,物业公司就应该按其过错来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可以推定物业公司为管理者,负有对小区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流浪狗进入小区后,如果被害人在小区内正常行走时被咬伤,其本身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然由于小区物业疏于管理,对进入小区的流浪狗未及时发现和进行处置,导致行人被咬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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