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庭原告可以不出庭。 对于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开庭具体步骤如下: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