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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据审查主要查清哪些?
释义
    证据审查主要查清:
    (1)证据材料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2)证据材料同案件事实有无联系,特别是因果关系,没有联系的材料即便真实也不能作为证据。
    (3)分析每一证据材料本身是否前后一致,合乎情理,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可靠,全部证据之间是否有内在联系,有无矛盾等。
    证据审查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证据查证的过程。证据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各个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6种基本证据,每种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任何未经审查、真假难分、来源不清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做证人会留下案底吗?证人的口供算案底吗
    案底是需要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后才会有的,证人的口供不算案底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长期以来,实践中对非法猎取的口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口供,自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二、对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在境外案件审查什么
    1、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提起的被告人在境外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明确的境外居住地、联系方式等;
    (四)是否写明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附证据材料;
    (五)是否写明被告人有无近亲属以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六)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并附证据材料;
    (七)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九十八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明确的境外居住地、联系方式等;
    (四)是否写明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附证据材料;
    (五)是否写明被告人有无近亲属以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六)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并附证据材料;
    (七)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前款规定的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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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