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持续做好重点地区来(返)沈人员排查管控工作。通过个人主动申报、社区(村)滚动排查、用工单位报告、公安部门社会随访和信息推送、交通场站排查等渠道。 2、持续做好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全力全速推进12岁以上适宜人群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切实做好疫苗接种全链条、全环节、全周期管理,做到应接尽接、应快尽快,及早构建沈阳市人群免疫屏障。 3、按照省、市指挥部关于入境人员实施严格的“14+7+7”管控要求(即“14+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非沈阳口岸入境且未完成“14+7”集中隔离的来(返)沈人员。 4、完成“14+7+7”隔离管控的入境人员要继续坚持每天早晚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其间非必要不外出,外出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聚集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