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独生子女费执行时间为: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2、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为每月10元。 3、独生子女未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员,如其配偶属于城镇。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 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 伤残 、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