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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为采取预防措施发生事故公务员会不会构成玩忽职守
释义
    公务员为采取预防措施发生事故公务员会不会构成玩忽职守
    仲裁委员会越权错误裁决
    陶某等三人从某阀门厂购买了其部分厂房进行拖拉机配件加工,后因经营不善停业,三人为厂房资产分配份额发生纠纷,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三人诉争厂房资产归三人共同所有,按平均份额分摊。后阀门厂对仲裁委裁决提出异议。经某检察机关调查认为:仲裁委在办案中未经认真调查,超越职权,错误地将阀门厂租给陶某等三人的十间厂房同陶某三人购买的厂房一并裁决给陶某三人所有,给阀门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承办仲裁案件的仲裁员李某立案侦查。
    仲裁委员会成员能否构成渎职罪
    本文认为,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不构成渎职犯罪主体。
    研究仲裁委成员渎职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首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规定,二是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依照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何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早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5年11月7日作出的规定,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新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立法解释,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003年11月,最高法院在《人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纪要》中,又作了扩充解释,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三类人员外,“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4月30日发过一个司法解释性答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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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6: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