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虚拟财产价值小、娱乐性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被认定为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但离婚分割时应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如果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