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领取 结婚证 的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 婚检 ,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没有强制性婚检的要求。但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 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