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福州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1.《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 (一)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 (二)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 (三)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 (四)录(聘)用调动的; (五)符合随军条件的; (六)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 (七)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民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设区市城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县(市)和建制镇居住,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的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第一百二十五条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下列情形向就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凭受评批文或者中级职称证明材料、《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第一百二十六条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由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管委会)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依据,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三)户口迁移:跨县(市)、乡(镇)户口迁入、本规定需要核准的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二、福州就业人员户口迁移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高校毕业生落户,对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本科毕业生应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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