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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师不应该有的行为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也就是学生进行负面宣传。这种行为虽然并不常见,但是在现实教学中也是存在的。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会受到相应的惩罚。(2)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主要有身体和精神上的体罚。身体上的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施暴或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强制性的手段, 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精神上的体罚,最重要的是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有些教师在批评学生时常用些侮辱性的语言,如形容成绩差的学生是“笨蛋”,讽刺品行上有问题的学生是“垃圾”、“流氓”等等。(3)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也应受到惩罚。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并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个别教师由于不能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扰乱了教学秩序,降低了教学质量。为了弥补教育过失,有的老师偷取考卷并泄露给学生,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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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