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写解释权不违法。 我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一般写解释权的内容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原则上是有效力的,除非直接排除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或者免除自己责任。 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场,他们所提供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为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在中领域是指在对合同的理解当事人产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场合,以法院认定的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 这样既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又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本应约定而未约定的合同条款场合,又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标准。 商场通过合同为自己设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权利内容上相当于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权。根据合同解释的原理,这项权利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享有,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根据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商场不应享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从中国规定上看,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