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要按照正常流程去当地居委会办理准生证,然后去医院办理出生证明就可以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手续: 1.《母子健康手册》内产后访视卡须加盖产后休养地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公章。 2.新生儿父母双方原件及复印件(反正面)、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新生儿父母页);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结婚证的,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应有父亲签字(按手印),若不能签字(按手印)的由办理人提供父亲不到场的情况说明;若为单亲的由新生儿母亲提供“单亲声明”。 3.若领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并按手印的以及领证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告知单》需办理人签字。 5.持无中文标识者,需有大使馆“中文翻译件”或处的“护照公证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新娘婚嫁电子档案表”原件。《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一次填写,所有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各助产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