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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释义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铁路安全事故,可能面临刑罚。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偷越国(边)境仍放行的行为,构成犯罪。该罪的主体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故意放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如不履行职责私自放行,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铁路法》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罪,主要是看是否满足放行偷越国(边)境罪的以下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
    (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
    (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四)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结语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后果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处罚。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却予以放行的行为。该罪构成要件包括特定主体、故意主观方面和利用职务之便的非法放行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式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则应按共犯论处。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私自放行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将构成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五十五条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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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