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走私普通货物罪罚金不交不会加刑,但也不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背海关法规,违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手续、虚构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做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2年内曾因走私被予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屡次走私未经处置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