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机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人防工程建设及施工单位(含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推进人防综合保险试点工作。. (一)承担具体试点工作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需求,研究开发为进一步完善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提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定综合改革试点,市人防办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宁波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