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多支付征地土地补偿款应该退还多支付的款项。被征收人非法取得额外的征地土地补偿款属于不当利益,征收人可以请求被征收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被征收人主观存在恶意的征收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