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卖方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卖方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卖方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实际交付和概念交付。实际交付是指买方实际占有的标的物交付;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的转让、占有变更和简单交付; 2、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出卖人有义务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格是买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向卖方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领标物。买受人有义务及时收到卖方交付标的物及其相关权利和凭证; 3、检查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按照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如发现出卖人应承担保责任的瑕疵,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立即通知出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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