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票记载事项必须包括哪些 |
释义 | 汇票的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汇票的字样、无条件付款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一、具体如下: 1、标明“承兑汇票字样”学理上将这种记载称作“承兑汇票文句”。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不要求汇票票据载有承兑汇票文句,这是两大法系承兑汇票制度的一项显著差别。我国采用与大陆法系一致的规定。由于我国采用统一格式的票据,承兑汇票文句已经印制在汇票表面,并且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分别记载,出票人自己只需选择正确的票据填写即可。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学理上称“支付文句”或“支付委托文句”。指出票人以文字表明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思表示。实践中这种文句一般表述为“凭票祈付”、“凭票付”或“请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等字样。在我国的实践中支付文句也是统一在承兑汇票上印制好的,无须出票人另行填写。 3、确定的承兑汇票金额承兑汇票上不仅要记载金额,而且记载的金额必须是一个明确具体的数额。任何对承兑汇票金额的不确定的记载都可能导致承兑汇票不生效力。比如,对承兑汇票金额作选择性记载、浮动记载与最高和最低记载。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人。出票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出票人在承兑汇票上记载付款人姓名,并不表明付款人必定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人完全是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付款。至于拒绝付款是否违反他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承兑汇票基本当事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等承认无记名汇票的国家和地区,就可以不记载收款人,而以持票人为收款人。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内地,不承认无记名汇票,收款人姓名必须记载于汇票表面,即使在己受汇票中也是如此。 6、出票日期承兑汇票的实际出票日与汇票表面记载的出票日可能不一致,这时应当以记载的出票日为准,这是由票据文义性决定的。票据日期的书写应当规范,载明具体的年、月、日,三者中任何一个记载的缺失和错误都会导致汇票无效。实践中的出票日期还必须是大写的。 7、出票人签章作为承兑汇票基本当事人的出票人当然应该在汇票表面表明其身份。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7项明确要求出票人的“签章”。这是因为在我国,自然人不能签发汇票的缘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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