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式在于要考生区分这些种类。 其中: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因此不管提起那种诉讼,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至于录音内容与证据的证明力只能由法院判定。 3、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对方没有职业医师资格证,那就涉嫌非法行医罪。 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可能在发生一些纠纷的时候就会采取手机录音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实际上这样的一种方式是正确的,比如说在医疗事故诉讼过程当中,录音就是可以作为证据来提交的,但是录音也是有一定的限制性的规定。 一、重婚的证据有哪些?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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