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的产品质量问题定什么案由 |
释义 | 首先买卖合同的产品质量问题定的案由基本有以下几个,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不同,案由也不同。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产品责任纠纷的大类下细分了四小类: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其次,产品作为能在市场中流通交易买卖的动产,其从生产到流通都要经过不同主体的处理,涉及的主体较多,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各不相同。所以《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都基本涵盖了产品的主要生产主体和销售主体,其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谁来对产品责任纠纷举证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 (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 (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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