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 |
释义 |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相融合的产物,既有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人制度的某些属性,又不同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 (二)意义: 1、代表人诉讼制度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是:不论诉讼当事人人数如何众多,都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这就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诉讼资源,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保护,从而解决了诉讼主体众多和法院诉讼空间容量有限之间的矛盾,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提高了诉讼效率、达到了诉讼经济的目的。 2、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把涉及众多当事人的许多相同的纠纷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一并作出裁判,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因分别审理而可能出现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矛盾,确保对相同事实认定和裁判的同一性,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3、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和发展了我国诉讼主体制度。虽然1982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共同诉讼制度,但共同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纠纷案件方面表现出极大的局限性。代表人诉讼制度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出发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融进了诉讼代理制度的特点,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集团诉讼制度、大陆法系的团体诉讼和选定代表人制度的合理内容,完善和发展了我国诉讼主体制度,也完善和发展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容。 一、诉讼代表人告知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民事诉讼递交起诉状后,法院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当事人。 (一)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二)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三)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二、诉讼代表人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关于诉讼代表人告知时间,不同的案件的送达时间,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但是一般情况下是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告知的。另外,答辩状的送达时间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一般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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