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己的结婚证上,照片里却没有自己。近日,南城县人民法院、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抚州市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妥善处理一起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原告黄某撤回对临川区某人民政府的起诉。2014年,女子黄某与洪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临川区某人民政府为其办理了结婚证。一天,黄某偶然发现在丈夫的结婚证上,印着另一个女人与丈夫的合影。她无法忍受,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临川区某人民政府为洪某与他人的结婚证。原来,结婚证上的另一名女子是许某,在洪某外出务工期间,长期与许某生活在一起。两人在另一个城市,已然像夫妻一般。2016年,洪某与许某拿着两人的合影,由许某冒充黄某的身份信息,前往临川区某人民政府去补办了结婚证,在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材料上,许某签下了“黄某”的名字。临川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将该案移送至抚州市争议调处中心进行调处,并邀请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对案件进行化解。法院和检察院共同召开该案协调会,邀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临川区某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临川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参加。协调会上,办案法官与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并为临川区民政局之后的处理提供指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临川区某人民政府与临川区民政局作出撤销该补发结婚证的决定书,原告黄某撤回了行政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