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协议对初级工程师有效吗 |
释义 | 初级工程师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签订的保密协议对初级工程师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二、保密协议的保密义务是什么 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 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已经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公民履行其保密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打听的国家秘密,绝对不打听; 5、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6、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码事项; 8、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9、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国家秘密; 10、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此外,公民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还负有坚决制止的行为和向有关方面举报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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