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钱发朋友圈犯法吗 |
释义 | 在微信朋友圈公布债务人欠款的相关情况不属于违法行为。 在微信朋友圈违法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属于违法行为。名誉是对于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社会评价,而公开债务人欠款的行为不属于对债务人的侮辱、诽谤。 如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欠款未按时归还,你仅仅是公开了债务人姓名及其欠款不还这一事实,这属于对他人行为的客观评价,没有损害他人名誉。没有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也没有辱骂他人,不属于违法行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等私生活安宁利益自主支配,他人不得侵扰的权利;但隐私权的保护是有限度的,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危害公共利益为前提。债务人的欠款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公示债务人的欠款不还的行为不属于侵犯隐私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微信朋友圈公开欠款人信息,要注意用语理性、文明,不能使用侮辱性词汇;除了欠款人的姓名外,其他个人信息,比如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不能公开。 债务人不还钱,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不要采用私力途径解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发朋友圈作用也不大。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持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同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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