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四)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如果是在职人员的集体户口是按本地户籍对待的,具有购买一套房的资格,不需要提供其社保或纳税证明。但是如果不是本地户籍,即需要以外地人口购房对待,提供一年的相关证明,但仅需要提供购买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