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3、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和经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应当出具环境监测结果报告。 环境监测结果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5、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审查终结,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了,为了保证环境不被污染,所以各个地方都出台了具体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这也是国家当中所允许的,但是其中的实施办法不能够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文书和执法技巧是什么 1、立案: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拥有行政职权的有关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得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七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有现场调查取证和询问调查取证两种形式。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应两种形式同时并存。 案件调查取证开始前,案件主办人员应对案件的适用程序,调查重点、方法,采取的手段、措施,何方的支持作尽可能全面、客观的构想,并熟悉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草拟《案件调查取证工作预案表》。 3、合议 (1)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有关部门做正式报告。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机关领导对承办人提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合议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领导[(分管)所长初步审查并报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同意后,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交当事人签收。 5、处罚决定 (1)承办人根据合议结论、意见(听证意见),起草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决定书文稿逐级交机关领导审核,最后报市卫生局负责人审定签发。 (2)决定书文稿经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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