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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一)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不得少于3人;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政策法制股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环境管理股、监察大队、自然生态保护股、审批股等(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发现违法案件,应当场取证,在2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交法制股。
    法制股在2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
    分管局长、局长在3日内批准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职能部门派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
    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3、审议
    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要填写《撤消立案审批表》交法制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
    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制股对案件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4、听取申辩与听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制作“申辩笔录”。
    对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
    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由法制股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参加。
    5、签发
    法制股根据审议、申辩与听证结果,责成监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监察大队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送达具体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7、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职能部门告知法制股,经局长同意后由监察大队负责承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事宜。
    8、归档
    案件终结,由执行处罚的监察大队及时写出结案报告。
    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交协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总原则是“谁办案、谁立卷”“一案一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卷归档。
    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一、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立案后,第二个步骤就是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2、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核审完毕,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3、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其他权利。
    4、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5、行政处罚的执行:
    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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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