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信息表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转移手续办结。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