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煤矿生厂法律法规(谁能告诉我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释义
    1.谁能告诉我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有《XX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五)《煤矿安全规程》(简称《规程》)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
    2.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技术员童鞋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要点:理解我国安全生产的新方针;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培训学时:8学时。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及主要法律制度一、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方针。
    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第一”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是我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1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