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党员享有哪十三项权利 |
释义 |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这次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明确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细化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完善保障措施,压实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职责任务,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对于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把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各级党组织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抓好学习宣传,开展经常性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认真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激励党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巡视巡察内容,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四)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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