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校园内参与、组织宗教活动的。(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 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有偿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