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对效力范围的规定主要以属地原则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除了属地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效力范围的规定还依照下列原则,具体为: 1、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外国领域外,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的四个原则是: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