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