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转移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包括其范围、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等方面的区别。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限于合同关系中,即在合同双方之间,将合同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这种转让仍然是合同关系,具有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构成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最初不得具有欺诈、胁迫或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结果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合同主体的变更。这种变更有两种情况: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结语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在合同关系中,将合同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但仍属于合同关系,具有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构成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最初不得具有欺诈、胁迫或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债权转让的结果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合同主体的变更,即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或者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等概念不同,具体体现在债权转让的原因、行使方式和程序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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