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办理失业证的人员: 1、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3、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4、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