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数额和期限的限制 |
释义 | 1、公积金贷款的数额和期限 (上海市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实施) 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具体计算方法为:首先分别计算每一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度,每个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然后将所有借款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6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20万元。每户家庭购房总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 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现有计算规则,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40万元。 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2、商业贷款金额、期限 贷款限额: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银行评估价值或交易价值的70%(两者按较低额为准)。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但不能超过所该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 还款方式:等额本金、等额本息 3、非居住房屋只能申请银行商业贷款,具体贷款条件、金额、期限、利率可与具体贷款银行谈判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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