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费”是在财政体外循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成为资金的第一责任者,政府财政则构成第二或最终责任者,并且费方式是一种简单的行政手段,征缴力度和实际效果都存在缺陷,且筹资各地不统一,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稳定的资金来源。“税”由于它的强制性和规范性,能保证社保资金的征缴,有利于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有利于社保基金的统一管理,降低社保筹资成本,节约管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