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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金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
释义
    企业年金基金的债务不能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相关方的固有财产债务相互抵销,也不能对基金财产进行强制执行。除非债务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本身引起的,根据相关法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终止清算时不属于清算财产。
    法律分析
    不能。除非是债务本身是因为企业年金基金引起的。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失业金拖欠与强制执行的法律纠纷
    失业金拖欠与强制执行的法律纠纷是指在失业金支付过程中,如果雇主或相关方未按时支付失业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失业金拖欠发生时,受益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保护受益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应得的失业金。强制执行程序包括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银行账户等措施,以确保失业金的支付。然而,强制执行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双方都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诉。因此,在失业金拖欠与强制执行的法律纠纷中,受益人和雇主都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其他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在失业金拖欠与强制执行的法律纠纷中,受益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保护其合法权益。双方需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并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诉,以确保失业金的支付。了解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四条 【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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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9: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