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个人缴存公积金 送审稿中明确规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二、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或不得超12% 针对有的单位为职工缴纳很少甚至不缴纳公积金,有的单位却把缴存高额公积金当作职工隐性福利的现象,送审稿规定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对于缴存基数的规定则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原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缴存比例的规定是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来计算双方应该缴存的额度。不过,对缴存比例的规定是: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