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连续工龄亦称企业工龄,指职工在本单位内连续工作的时间。连续工作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调动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短生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的,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被遣散人员在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再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人员仍留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连续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龄,其复工后,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