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认定呢 |
释义 | 一、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主体: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行为:实施了利用关联关系之行为,如利用关联方签订合同、转移资金、占用公司财产等; 3、结果: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4、因果关系:该行为与法人利益受损存在因果联系。 二、股东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吗 民法典规定,如果股东有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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