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方法有是否收到了检察院寄送的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被释放;收到了解除查封和扣押。 知道检察院起不起诉的方法如下: 1、如果可能被起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释放了,且也收到了检察院寄送的不起诉决定书,那么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2、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收到了检察院寄送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3、如果查封、扣押、冻结可能被起诉者财物的机关,收到了检察院下发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通知,那么也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立案之后不起诉的情况有: 1、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