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序列: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11、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12、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