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赔付标准应遵循合同约定,但糖尿病为保险公司常见拒赔理由。此外,如果在购买保险时对糖尿病病史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可能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 2.《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标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重大疾病保险通则》第七条,保险人拒绝承保的,应当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4.《重大疾病保险通则》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险人无法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5.《重大疾病保险通则》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合理怀疑或者认为保险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者请求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结论:如果购买重疾险时糖尿病病史存在,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在购买后拒绝承保,应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如果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者请求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