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是否采信? |
释义 | 【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翰辉,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国香港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雄,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翁秀聪,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再审申请人梁翰辉因与被申请人翁秀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8)闽民终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翰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八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变更原判决第一项“偿还翁秀聪借款2505万元”为“偿还翁秀聪借款1800万元”;2.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翁秀聪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在双方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经开庭径行判决,且主持调查的人员并非合议庭成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存在重大争议,双方针对过账流水人民币705万元是否为借款本金的问题,均提交了新的证据。原判决在事实查明中也指向了新的证据。然而,二审法院并未开庭审理,甚至连合议庭成员都没有参与法庭调查,就直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民诉法的规定。 二、本案涉嫌套路贷,梁翰辉并未实际收到2016年3月23日翁秀聪支付的借款人民币705万元 1.翁秀聪所主张的借款支付过程:2016年1月26日,深圳市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正通公司)向深圳市信达康贸易有限公司转款人民币7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700万元,合计人民币1800万元。2016年3月23日,深圳市雅其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其光公司)向深圳市叮咚服务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叮咚公司)转款人民币375万元、人民币134.25万元、人民币195.75万元,合计人民币705万元。 2.2016年3月23日支付的人民币705万元不应计作梁翰辉的借款本金 翁秀聪委托了两个付款单位支付涉案借款,分别是和正通公司和雅其光公司。经上述银行流水显示,人民币705万元分三笔由雅其光公司转入叮咚公司后,每笔均在瞬间转出到和正通公司,且是按照转入、转出接替进行。翁秀聪提供的三笔转账的电子回单显示,雅其光公司操作转账的经办人是当时叮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宪敏。可见,当时的付款、收款、转出是由同一人完成的。该人民币705万元借款的支付,实质是“走账”。 梁翰辉陈述,叮咚公司的马宪敏是本案借款的介绍人,所有借款事宜均由其操办,包括“走账”。该人民币“705”万元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潜规则预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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