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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哪几层含义
释义
    第一,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确定行为人的责任,首先要考察行为入主观上有无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损害后果也不承担责任;反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将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素内涵,更重要的在于体现“有过错即有责任”的实质精神。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即意味着在确定责任时,应把有无过错作为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察,不能将其他因素置于与过错同等的地位。因为过错的有无往往会涉及不同归责原则的转换,因而成为过错归责的最终要件。
    第三,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把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作出比较,从而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在有共同故意或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应以各侵权行为人过错的程度来决定责任的加重或者减轻。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
    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在早期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现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过错。反之,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自无承担责任的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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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