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也包括强制执行决定、告诫和实施三个主要部分。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还有自己的特点。第一,申请。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无从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交申请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第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后,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审查。如认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正确,执行申请合法,人民法院应立案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将决定通知申请机关。如认为行政处理决定由错误或违法,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将执行申请书退还申请机关。第三,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向义务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命令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则由人民法院对其实施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