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诉案件一审开庭后一般两个月内判决,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期限届满但因犯罪涉及面广、交通不便或取证困难而尚未终结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存在特殊情况有需要的,报请最高院批准后可以延长。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