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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病人出院后营养费该赔偿多少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必要增长营养的情况:(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样平常要400毫升以上);(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3)消化体系功能停滞者,如胃肠部分或悉数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悉数切除;(4)其他缘故原由致消化吸取功能停滞者;(5)不能正常进食,必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晕厥;(6)较大面积烧伤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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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