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的规章,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抵押权的客体是抵押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设立抵押权并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物仍为抵押人所控制。实践中会因债权转让或委托贷款而形成登记的抵押权人并非实际债权人的情形,因当事人对此均明知,应将债权受让人或委托人认定为实际抵押权人。抵押财产的范围是: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章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